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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:《水路运输许可证》核发
2007年05月14日 12:41:22 稿源: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表评论

    实施机关:××海事所

    申 请 人: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

    具备条件:

    1、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,经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证书的运输船舶;

    2、船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;

    3、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;

    4、经营客运航线的,应落实船舶靠泊,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;

    5;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。

    提交材料:

    1、申请书;

    2、可行性研究报告;

    3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;

    4、《船舶检验证书》、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》及复印件。

    办理依据: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 2、《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》

    办理时限:材料审查、实施审核,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,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,收到审核材料起15个工作日。

    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给予签发《水路运输许可证书》, 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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