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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:建造检验
2007年05月14日 12:31:23 稿源: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表评论

    实施机关:××船舶检验所

    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

    具备条件:

    1、已在当地海事部门办理建造登记

    2、建造船舶的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关审查批准

    3、建造厂家及焊工具备资质条件

    需交文书:

    1、建造检验申请书。

    2、船舶建造登记事项证明书副本复印件。

    3、船名、船检登记号申请及批复。

    4、建造厂家生产技术条件资质证书复印件(如有时)。

    5、各阶段检验项目单。

    6、各种质量反馈表。

    7、遗留项目备忘录。

    8、船舶主要部件材质证明书。

    9、焊缝探伤报告。

    10、主要原材料、机电设备检验(认可)证书或复印件。

    11、船舶出厂质量文件及有关技术问题函电文件。

    12、船舶建造检验报告、检验记录。

    13、船舶检验证书副本及其底稿。

    14、实船丈量资料及吨位计算书。

    15、船厂、船东、船检机构有关船舶检验问题的来往文件资料。

    办理依据:《船舶建造检验规程》或《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》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。

    办结时限:建造过程检验随船舶建造周期定,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一般在船舶竣工并经各种试验完成后15日内完成。

    办理结果: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、图纸及技术文件齐全的即予批准,并签发《船舶建造检验证书》及相关检验报告;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《船舶建造检验证书》。

    收费标准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(1998)》(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[1998]800号)中建造检验收费标准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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