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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: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
2007年05月14日 12:29:25 稿源: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表评论

    实施机关:××海事所

    申 请 人:建设、施工作业单位或代理人

    具备条件:

    1、已获得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。

    2、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,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。

    3、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。

    4、施工作业船舶、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条件。

    5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、图纸、资料齐全、有颜色,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。

    6、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。

    提交材料:

    1、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》。

    2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。

    3、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。

    4、施工方案、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。

    5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。

    6、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。

    7、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。

    8、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》及专家评审意见。

    办理依据:

    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

    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
    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》

    办理期限:20个工作日

    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水上下水施工作业许可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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