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机关:××海事所
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、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:
1、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,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。
2、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。
3、施工作业船舶、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条件。
4、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》。
2、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、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。
3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。
4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,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。
5、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。
6、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。
7、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。
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》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》
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》
办理期限:20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,必要时发布航行警告,进行专项维护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