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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: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
2007年05月14日 12:12:53 稿源: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表评论

    实施机关:××海事所

    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、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
    具备条件:

    1、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,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。

    2、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。

    3、施工作业船舶、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条件。

    4、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。

    提交材料:

    1、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》。

    2、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、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。

    3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。

    4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,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。

    5、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。

    6、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。

    7、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。

    办理依据:

    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》

    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
    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》

    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》

    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》

    办理期限:20个工作日

    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,必要时发布航行警告,进行专项维护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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