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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:船舶变更登记
2007年05月14日 12:08:53 稿源: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表评论

    实施机关:××海事所

    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、抵押权人、光船承租人

    具备条件:

    1、属本海事机构登记管辖。

    2、船舶登记项目变更。

    3、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。

    4、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。

    提交材料:

    1、变更登记申请书。

    2、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。

    3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。

    4、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、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。

    5、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。

    办理依据:

    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

    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》

    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

    4、《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》

    办理期限:7个工作日

    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予以登记;不符合条件的,说明原因。

    收费标准: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,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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