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山网讯(记者沙为拉报道)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2008年秋季开学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,克州将同步执行此项政策。
据了解,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、民办学校在校学生,免除学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、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,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单列,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,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、津贴、福利及基建等方面开支。
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,自治区开始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收费政策,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,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、寄宿学生住宿费、课本费、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,不得将免收的学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。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、作业本,不得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。征订教辅资料,实行学生自愿,学校不得统一收费、统一组织征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