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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驾校下半年启用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制度   
【稿 源】 本网原创 【发表时间】 2006年08月08日 16:36:51 【字体】

     今年6月起,新疆开始严格实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制度,对学习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,未使用培训记录或培训记录填写不全的驾校,将不能申请驾驶各科目的考试。

    为确保驾校的培训质量,我区作出新规定,从今年起,新疆所有驾校正式启用驾校培训记录。今后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时,必须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驾校出具包括培训课时、教练员签名、驾校准考意见等的培训记录,培训记录须经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,存入驾驶员档案。没有培训记录的,公安交警部门将不受理其考试申请。

    据悉,驾驶培训记录除对驾驶学习人员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入学时间、家庭住址、联系方式、申请车型进行登记外,还将严格记录三个学习科目(理论学习、桩训、路训)的培训学时,要由学员、教练员签名,培训单位签署培训意见,最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三个学习科目进行核实,加盖全区统一格式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审验专用章。

    据了解,新疆还将清理整顿公安、交通、农业(农机)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驾校和各种类型的培训班,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必须与所办驾校彻底脱钩,在驾校任职、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。

    此外,对只收费不培训、采用虚假广告招揽学员的驾校、培训质量差的驾校,交通、农业(农机)部门要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,要责令其停业整顿。整顿期间公安交警、农业(农机)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。


(责任编辑: 温云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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