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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:市民是否应该交纳间接取暖费?
分户供暖为便民 空房收费遭质疑

天山网  2003年12月12日 10:48:50

  
    天山网讯   11月19日,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《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<草案>》,草案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:“新建居民住宅应建设分户控制、按热计量系统,……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。”然而,在分户控制的推进过程中,出现了新问题:住户不用暖,是否该交间接取暖费。

    12月8日,在负责物业管理的王海(化名)的再三解释下,团结路12号大院一户居民带着满腹怨气走了。“尽管我向住户转达了新华南路新胜供热站的说法,但我对‘供暖实行分户控制后,不用暖的住户还要交纳间接取暖费’也存疑问。”王海表示。

    团结路12号大院是新疆某公司的家属院。据该公司负责物管的王海介绍:这里的104户住户全部经过供热系统改造,用热分户锁控阀安置在住宅楼的过道里。无须进入居民家收费员就可开关热水的进水管,锁闭后热水不会再流入未交费的人家。即便这样还是出现了问题,该家属院有11户住户因在外工作或在子女家居住,这样自己家就不需用暖,他们认为这样就不用交取暖费了。然而供热单位认为,不用热的住户,也要交纳间接取暖费,费用是正常取暖费的80%。因为墙、天花板传导了用热户家里的热量。为此,就交费问题住户向供热单位提出质疑。后经协商,供热单位将间接取暖费降至50%。

    随后记者来到未用暖的住户楼看了看,手一摸,发现锁控阀后通往不用暖居民家的一侧,热水管是凉的。    

    “按去年11户未用暖的暖气费14564.92元的总额,公司为其垫付了50%。今年11户中,有的居民回来了,要用热,但提到间接取暖费的收取,就有住户提出质疑。”王海说。

    在团结路12号大院与新华南路新胜供热站签订的《2003至2004年供热合同》中,第十一条明确规定,“对于未交款开阀门未用暖气的用户,其费用由供热单位和用热单位各承担50%。”“如再有未用暖、未开阀、未交费的用户,仍按50%(间接取暖费)收取,否则不签供热合同、不供暖。”王海表示:“公司签订该条款是无奈的,否则就签不上供热合同,供不上暖。与供热单位沟通时,公司曾书面承诺:“如发现未交款,先开阀,使用暖气的供热站可处以10倍罚款,公司保证互相合作。”但是提议没有被认可。没有相关的收费条文,住户不“买账”,让单位承担也不可能,因为条件有限。”    

    团结路12号大院有两栋住宅楼,共104户住户。对于“不用暖,也要交纳间接供热费”的做法住户难以接受。

    一位居民认为,为保证其他用户的利益,给供热单位交纳了50%的间接取暖费,分户改造又有何意义,如此收费以后谁还会进行分户改造?

    另一王姓住户说,对未用暖的用户强制收取间接取暖费,能不能算是强迫让居民使用暖气的行为?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,供热温度应达到18摄氏度。住户家里的楼体又不是火墙,传导热量能力毕竟有限,温度达不到,收费合适吗?

    还有住户认为,供热公司是垄断企业,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,应从自身找原因,不应把所有损失转嫁给居民。

    王海表示,因为公司效益不佳,大多数职工都已自谋职业。这给我们的物业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。尤其是在供暖方面,供不好不行,个别住户欠费,整栋楼停暖更是不行。为了解决收费难的问题,2001年夏天,公司领导决定取出房屋修缮资金,利用锁控阀对两栋楼的供暖系统进行分户改造。当时我们都认为,只有经过暖气锁控阀的分户改造,才能坚持响应市政府“对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,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”的要求。把“热”作为“商品”,用暖交费才开阀,不用暖、不开热阀门。出现目前的局面,分户改造是不是失去了意义?

    间接供热费是否该收

    应交基础供热费理由:不用暖住户,家里自来水管不会冻裂,因为这是热力用户间传递造成的,所以应收取基础供热费。

    自治区建筑设计院建筑专家张振东

    世界上最早实行供暖分户计量的是欧洲,从上世纪70年代使用至今,各项制度都已较为完善。从它的收费政策来看,不用暖的住户需交纳基础供热费用,因为这是由公摊损耗费引出的。建筑物的热损耗、建筑体之间的热传递、热量的户间传递、公用面积的分摊等都应进行公摊,例如:在不用暖的住户家里,自来水管不会被冻裂,就是由于热力用户间接传递造成的。

    乌鲁木齐市建委有关人士

    国家和我市对此都没有出台相关政策,目前国内只有东北地区在收取该项费用。

    借鉴内地城市的做法,首府的供热企业已开始向不用热者收取基础供热费用。    

    乌鲁木齐市计委有关人士

    间接取暖费是分户计量中出现的新问题,首府没有出台相关收费的标准。由于供热单位的锅炉或人员不可调整,适当收费是合理的,但是收费的标准,应经过物价部门核定后确定,作为供热企业不能擅自定价。另外,物价部门将在下一个取暖期,出台相关文件。

    无法律依据 收费属违法

    理由:按照“谁用暖谁付费”的原则,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公平权。以热扩散作为收费的标准,没有法律依据。

    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吐尔逊

    供暖在消费者没有得到服务的情况下,就不能构成商品的买卖行为,就不能收费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,“收取间接取暖费”这种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,是违法的行为。按照“谁用暖谁付费”的原则,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公平权。以热扩散作为收费的标准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    

   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瑞平

    一般关系民生的问题,如市民的采暖方式、供热单位、收费标准等都是由政府统一确定的。所以供热单位没有权利自定收费的标准,在政府没有审批许可、确定如何收费的情况下,供热单位向居民收取费用,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。在签订供热协议时,供热企业单方备注条款,也是违法、无效的。对于供热单位这种违规的行为,居民可以向供热的主管部门投诉,如果还不能得到解决,可向法院起诉解决。    

   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

    作为政策的制定单位,他表示,间接供暖费用是否该收,将列入供暖办法的讨论议题以逐步完善。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,他说供暖企业擅自收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。

   稿源:《乌鲁木齐晚报》 (责任编辑:金晓艳)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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